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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擬續養:實施目的、日期、地點及實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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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擬續養:實施目的、日期、地點及實施方法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動防衛字第1103353701號
附件:動物認養媒合平台申請書

主旨: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暨所屬新北市各公立動物之家民眾辦理不擬續養犬貓前置作業規定。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協助新北市民因故不擬續養犬貓再次進入認養家庭,藉由本處臉書專頁「毛寶貝幸福轉運站」轉介適合的飼主,以減少不擬續養犬貓進入動物之家適應不良問題,另可降低各動物之家收容犬貓數量,提升收容犬貓照護品質。 
二、實施日期:自公告日起實施。 
三、實施地點:本處暨所屬各公立動物之家。 
四、實施方法: 
(一)飼主應設籍新北市且該犬貓須登記於飼主名下滿3個月始得申請不擬續養。(自本市公立動物之家認養未滿3個月者除外)
(二)飼主因故無法續養犬貓,於辦理不擬續養手續前,先檢具犬貓相關資料(年齡、性別、毛色、品種、晶片號碼和病史等)以及犬貓三月內全身照片,至本處或公立動物之家填寫申請表格,進行犬貓媒合公告申請。 
(三)填寫申請表格後由動物之家工作人員將待媒合犬貓照片刊載於本處臉書專頁「毛寶貝幸福轉運站」供民眾瀏覽,為期30天,讓有意認養待媒合犬貓之市民,可透過動物之家代為聯繫後辦理犬貓轉讓登記。
(四)待媒合犬貓照片經刊登30天後,若未尋得欲飼養之新飼主,由原飼主將不擬續養犬貓帶至各動物之家辦理不擬續養手續,並依新北市犬貓收容服務收費標準繳納不擬繼續飼養費用,由動物之家進行收容照護與後續認養推廣事宜。
(五)犬貓送交前應施打核心基礎疫苗、狂犬病疫苗、完成寵物登記、絕育手術及飼主應盡相關之義務,並提供疫苗注射、絕育手術證明及動物健康證明,相關費用由原飼主自行負擔。
五、相關申請表格內容請參考附件。

附件下載
新北市犬貓收容服務收費標準發布令.pdf
動物認養媒合平台申請書.pdf
不擬續養更新公告.pdf

最後更新日: 110-11-22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