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辦理動物保護及防疫推展工作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 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為推動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動物保護及防疫推展,並為使補助案之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農業局,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以下簡稱本處)。
三、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肉品市場及家畜禽屠宰場。 (二)野生動物保育、收容、救傷、防疫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機關。 (三)於本市或中央設立一年以上,且正常運作之政府登記立案辦理動物 保護、防疫相關業務團體。 (四)協助犬、貓絕育之民眾。
四、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範圍如下: (一)辦理校園生命教育、獸醫學專業講習及研討會所需費用。 (二)野生動物保育、動物收容、動物救傷及犬貓絕育費用。 (三)動物防疫消毒資材購買及維護費用。 (四)其他經本處核可與動物保護及防疫有關之項目。
五、本要點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一般補助:屬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對象者,其補助款不逾核 定動物保護(防疫)推展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五。 (二)專案補助:重大政策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可者,不受當年度預算額度 之限制,並依核定之專案性活動實施計畫內容補助之。
六、申請人應於本處公告之期間提出申請,檢附實施計畫書,載明下列事 項,於實施計畫前十四日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團體須提供立案證明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二)實施計畫依據及目的。 (三)實施日期、區段、地點及方式。 (四)經費來源、含自籌經費之經費概算明細表。 (五)預期效果。 (六)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七)其他應載明之事項。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含補助內 容、項目及金額)。 申請人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本處 依該法第 14 條規定辦理。
七、本處受理申請案後,應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以召集會議方式,其 審查重點如下: (一)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含自籌經費概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 (三)申請補助單位以往辦理活動績效。 (四)結合社會資源配合辦理情形。
八、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依本處核定之申請 內容與施作期間辦理動物保護或防疫推展工作,非於核定期間及內容 施作,如有特殊情況須變更原計畫,應敘明理由,報請本處核准,否 則本處不予補助。
九、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處於計畫執行期間至活動區域辦理現勘及考核, 其執行績效將列入次年度補助參據。 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況,本處將逕撤銷該案申請,受補助單位應繳 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一年至五年: (一)對補助款運用成效不佳。 (二)拒絕查核評鑑。 (三)未依補助用途使用。 (四)虛報或浮報。 (五)隱匿不實。 (六)受補助者以申請項目對外募款。 (七)施作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 (八)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之情形。
十、計畫經費考核管控依下列規定方式辦理: (一)計畫執行完畢,應填寫成果報告書及計畫評鑑表報本處審查。 (二)成果報告書格式由本處另行定之。
十一、計畫經費核銷、剩餘款繳回依下列規定方式辦理: (一)受補助單位經本處審核同意後,應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 內,應填具領款收據,並檢附會計報告或經費支出明細表及計畫 評鑑表、成果報告(含實施計畫有關照片、原始憑證、清冊等相 關資料),報本處撥款。核銷經費如遇會計年度即將結束,受補 助單位最遲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五日內提報。 (二)補助款未依輔助用途支用或因故無法辦理時,補助款應予繳還。 (三)執行後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款經費產生之利息 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繳回。
十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處宣導相關政策,並提供相關資料無償授權本 處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公開推廣利用。
十三、受補助單位執行實施計畫,應積極加強宣導,並配合本處於宣導資 料之適當位置印明「新北市政府」字樣。
十四、屬第三點第 4 款補助對象者,不受第五至十一點規定限制,相關申 請及核銷規定由本處另公告之。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最後更新日: 1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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